官渡区法院分析司法审查中反映出行政机关存在的六方面主要问题
2014年7月16日,官渡区法院发布2013年《官渡区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通过分析近三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情况,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政府及行政机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以期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分析整理,我院受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六方面主要问题:
(一)执法权源的证明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自己依法享有执法权源时,行政机关通常只是提供法律或者法规依据用以证明自己享有执法权源,忽略了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成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的证明责任,严格来讲,这将被视为被告举证不能,会带来无证据证实自己是合法处罚主体的不利后果。举例来说明:1、街道上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执法过程中以中队的名义作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常见的如拆除行为,这就是执法权源错误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综合执法大队享有法律授权的执法权力,只能以综合执法大队名义作出,不能以执法中队名义作出。2、联合执法问题,在一个拆除违法建筑的文件上,有多个行政机关加盖的印章,那究竟谁是执法主体?谁享有执法权力?是加盖印章的行政机关都享有执法权力?显然不可能的,那结论只有一个,没有执法权力的机关加盖印章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没有执法权源,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诉讼审查中适用法律标准与行政机关实际执法中适用法律标准不一致
我国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比较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规定较为细致。其中,有些法律仅对某些事项进行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相冲突,全国人大制定的法规就是上位法,应遵循。实践中,由于下位法的规定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行政机关通常依据下位法的规定执法,此时,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审查中,如果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则必然导致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三)执法程序不严谨、存在瑕疵
主要表现为:履行告知程序不规范,处罚告知内容不具体,仅告知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未告知相对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出具退办凭证时未写明退办所适用依据;实际履行了程序,但不注重收集、保存执法程序履行各环节的证据材料,致使应诉中举不出执法程序的证据,法院不能认定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程序。
(四)执行法律、法规、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在众多执法活动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五)证据收集不完整
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收集证据是为查明事实做好基础工作,必须要从证据上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证明违法行为的时间,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证明违法行为的过程和具体情况,证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同时要求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有些案件虽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但内容不规范,有的告知后,未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答复,就作出了行政行为。
(六)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法律文书不编号;有的不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交待不准确;有的处罚决定不署名盖章、不标明处罚日期,不标明执法证件号,不写明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有的执法人员在送达回执上不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