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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法院反映基层法院信息化队伍建设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4-09-11 15:35:06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

官渡区法院反映基层法院信息化队伍建设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信息化与司法审判、管理的紧密结合,为推进司法高效便民、司法公开透明、司法监督和司法管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动力,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近年来法院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与大手笔投入、大项目上马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基层法院的信息化队伍建设与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求不匹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硬件投入,轻队伍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投入大的建设工作,各个单位对信息化的财力物力投入明显逐年增加,云南法院系统从2009年开始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各家法院都大批量的更新、增加了办公信息设备、系统。以官渡区法院为例,从2010年开始到2013年信息化建设投入从65万元增至150万元,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对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以及信息化队伍的培训培养是明显不足的。以专业知识培训为例,从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法院仅针对在建信息化项目对法院信息技术口人员进行过三次培训,每次实际为期两天。法院虽不能与企业或IT产业相比,但这样的培训频次力度是不足的。

  (二)工作量剧增,编制保障不足

  以官渡区法院为例,在2007年以前,法院有1名专职技术人员,到2014年有2名信息技术人员,但是相应要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软硬件系统等却成数倍增长,工作量也是呈数倍增长,表现如下表: 

  表1

设备、系统

办公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

传真机

一体机

局域网

2007年初

80

33

3

2

3

5

1

2014年上半年

248

81

17

48

5

18

1

  

  表2

设备、系统

服务器

交换机

路由器

防火墙

软件应用系统

硬件应用系统

广域网

2007年初

2

4

0

0

3

3(法庭音响系统3套)

0

2014年上半年

6

7

1

3

15

14

3(法院四级网、政务网、上传文书外网)

  

  在编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原有司法技术处,并于2013年10月成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全面规划、管理、应用。与之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设有司法技术处,中级人民法院也设有司法技术处(或信息技术科)。而到了基层法院少有技术科室,甚至有的县法院连正式专职的技术人员都没有,以昆明市地区法院为例,见下表:

  表3

法院名称

五华法院

盘龙法院

官渡法院

西山法院

呈贡法院

安宁法院

东川法院

晋宁法院

石林法院

宜良法院

富民法院

禄劝法院

嵩明法院

寻甸法院

技术部门名称或主管部门

办公室

司法行政处

司法行政处

司法行政科

技术科

审判管理网络中心

司法行政科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司法行政科

办公室

技术人员数

2

3

2

1

1

2

1

1

1

1

1

1

0

1

占全院比例

1.60%

2.18%

1.57%

0.80%

1.20%

1.54%

1.11%

1.11%

1.20%

1.25%

2%

1.36%

0%

1%

  

  从上图可知,昆明14家基层法院,信息技术人员缺乏,除了呈贡、安宁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科(中心),其他12家法院均没有相应的技术科室,并且嵩明法院目前还仍然没有在职技术人员。而同为政法单位的公安、检察院,省市县(区)三级均有信息技术处(科),由此可见法院信息化建设与两家兄弟单位相比,保守估计落后的差距在5至10年。

  (三)专业技术要求高,人员素质难达标

  十八大以后,国家确定了司法改革的计划与目标,法院的司法改革方向就是行政化、职业化、专业化。随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推广,对信息化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们的信息化专业队伍不够专业的问题日显突出,有的法院从事信息化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技能,不懂信息化,不少法院仅有兼职技术人员或临时外聘技术人员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完全不能满足现代化数字法院建设的要求。

  (四)权责不清晰,工作目标不明确

  在现实当中,基层法院的信息技术人员往往是被安排在办公室或司法行政处(科)等综合部门,信息技术人员不仅要完成信息化相关的各块工作,同时还身兼数职,常见的比如有国有资产管理员、服装管理员、信息员、消防安全管理、车辆管理等,有的甚至就没有固定职责,几乎是任何部门任何事随喊随到随做,导致信息技术人员大量精力被分散,无法专注于专业的学习和工作实践,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更是无从谈起,也就导致了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经常是处于被动甚至是应付状态。

  二、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重视

  审判是法院的第一要务,信息化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和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所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信息化建设不是纯粹的投大笔钱建大项目,而是由信息化专业队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管理司法资源,使之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所以法院应更加重视法院信息化队伍的培训培养建设,尤其考虑到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比法律审判速度更快,应更加注重信息技术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编制保障,权责清晰

  根据各家法院的实际机构和人员的编制数、工作量来保证有相应的信息技术科室和人员。建议每家基层法院应设有信息技术科室,信息技术人员保证有2至3名,技术人员必须招录或聘用信息化相关专业的人员。同时明确信息技术科室及人员的职权责,这支队伍的工作重点就是负责法院的信息化规划、建设、维护,配合上级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让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更好地融合。

  (三)服务外包,市场运作

  服务外包,市场运作已不是新生事物,在很多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都存在这种模式。基层法院工作量剧增,任务繁重,机构人员编制有限,客观来说人力精力技术也是有限的,可以将一些工作(诸如文印设备维修、办公电脑维修、业务系统维护)通过类似招标竞争的方式外包给有实力有资质的相关企业来做,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信息技术人员的负担,同时让相关的管理维护效益大幅提升。实际中有些法院就将全院的办公电脑、文印设备的维修维护统一外包给电脑公司,同时聘请相关技术公司的工程师常驻院内,负责全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这样外包外聘实际上是有效地减轻了法院自身建设管理的压力,提升了信息化工作的效率。

  (四)注重复合式人才的培养

  现实中不难发现,一方面很多法官干警由于不重视、不了解信息技术,就连很简单的系统操作都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不少信息技术人员,对法律、审判管理、审判流程等又缺乏了解。由此会导致软件系统与审判工作产生脱节现象,信息化项目推广遇阻受排斥,造成法院信息化建设整体步伐放慢。因此,我们应该注重提供一种环境可能,让信息技术人员跟班参与一些审判业务工作,同法官一同进行一些法律培训学习。同时不定期对法官进行一些信息化知识、实作方面的培训。让两个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增进相互的了解,熟悉对方的工作,以达到相互配合,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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