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法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成因并提出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官渡法院对近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探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涉案标的大,借款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从生活消费向经营性融资转变,借款合同标的不断走高。同时,民间借贷打破了“熟人间的交易”惯例,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012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52件,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的案件47件,占审结案件的13.35%,案件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7件,占审结案件的7.7%;2013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58件,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的案件89件,占审结案件的24.86%,案件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件59件,案审结案件的16.48%;2014年1月—8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48件,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的159件,占受理案件数29.01%,案件标的100万元以上的65件,占受理案件数11.86%。
二是职业化特征显现,借款格式合同增多。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格式化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有详细约定,职业放贷人特征较为明显。2012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352件中,有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件有32件,占受理案件数9%;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358件中,有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件有48件,占受理案件数13.4%;2014年1月—8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352件中,有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件有119件,占受理案件数33.8%。
三是同一主体涉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债务人比较集中,同一债权债务人重复借款次数增多。同一原告不同被告案件增多,出现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和“食利”群体。2012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债权债务人案件有6件,总案件标的额990.524万元,同一债权人诉不同债务人案件9件,总案件标的金额1033.0861万元;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债权债务人案件有16件,总案件标的额2777.5761万元,同一债权人诉不同债务人案件21件,案件标的金额3211.4062万元;2014年1月—8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债权债务人案件有33件,总案件标的额3709.89万元,同一债权人诉不同债务人案件53件,案件标的金额6958.1789万元。
四是高息现象普遍存在,预扣利息难以查明。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高,多数案件均在月息3分左右,略小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二、原因分析
一是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机构借款门槛高、限制多、程序繁琐,不能满足部分群体的需求,而民间借贷具有资金金额小、短、急、频的特点,能够满足民间资金流通的需求,致使部分群体往往不惜通过高息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二是盈利思想驱动。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正规的金融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部分资金持有者转向投保率高、操作简便的民间借贷,以谋求高回报的经济利益。
三是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职业放贷群体的出现,使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具有了经营的性质。为了保证其资金能正常回收并使收益最大化,放贷人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使纠纷诉至法院后得以“妥善”解决。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建立登记制度,特别是针对企业借贷案件和大额资金借贷案件,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预警等机制,便于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进行监测和统计, 实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和规范化运行。
二是严把案件审理关。坚持调解优先与适时判决相兼顾的原则,对于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判决。对于大额资金借贷案件,不能把借条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唯一证据,要综合考虑双方合理借、偿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针对部分资本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法院应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宣传理性投资,提倡健康生活观念,从而减少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