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刑事和解 化解民族矛盾
2014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赵刚移送官渡区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赵刚系回族,被害人马乙卜拉·海米系撒拉族,二人均信奉伊斯兰教。赵刚与马乙卜拉·海米两家人分别经营着相邻的两家餐饮店,两家人相处一直都很融洽。但从2013年开始,两家人因为油烟问题产生了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底的一天中午,赵刚和妻子又与马乙卜拉·海米因油烟问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赵刚一时冲动,拿刀将马乙卜拉·海米砍伤(伤情为重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刚被缉拿归案,而赵刚家属与被害人马乙卜拉·海米对人身赔偿事宜几经协商未果,双方仇恨日益加深,从个人矛盾逐步上升至家族矛盾,更有演变为该地区撒拉族人与回族人之间矛盾的趋势。
官渡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并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请示,因该案涉及边疆少数民族问题,院领导非常重视。为有效化解民族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官渡区法院于2014年7月两次组织被害人马乙卜拉·海米与犯罪嫌疑人赵刚的家属在官渡区法院进行调解,并特别邀请了民族问题专家——昆明市伊斯兰教协会的马子富副会长到场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居中调解。马副会长从伊斯兰教教义以及民族团结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劝解,加之官渡区法院人员对双方的释法说理,经过两次长时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刑事和解”,重新与对方握手言和,敞开心扉,并对官渡区法院为促成双方和解所作的工作和努力表示衷心感谢。近日,官渡区法院已对赵刚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特建议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赵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由调停人或其他组织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直接相谈、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也是中央与高检院确定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项目之一,其能够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损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复归社会,并修复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在云南这片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科学、有效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化解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为“刑事和解”,被害人及时获得了人身损害的经济补偿,犯罪嫌疑人也因此取得了从宽处理的机会。一方面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又恢复了因违法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了民族矛盾,防止了涉诉上访,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官渡区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尽力恢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确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