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法风采

官渡区院派驻阿拉检察室对一名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发布时间:2014-10-17 16:46:05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

官渡区院派驻阿拉检察室对一名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派驻街道检察室的一项基本职责,官渡区院两个派驻街道检察室自挂牌成立以来,一直在努力探索以多种形式开展好此项工作,如参加街道举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参加对社区矫正对象表现情况的评议,联合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谈话等工作。近日,官渡区院派驻阿拉街道检察室配合街道司法所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进行谈话及训诫,并督促矫正机关对其作出处理。

  矫正对象王怀国, 2013年8月22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期间纳入阿拉街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管理,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

  2013年10月18日王怀国到阿拉街道司法所报到入矫,阿拉司法所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但该人未按时进行每周电话汇报和每月思想汇报,在此期间阿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进行询问,该人均以工作繁忙为由进行搪塞。为此,阿拉司法所也将上述情况函告派驻检察室。对此情况派驻检察室高度重视,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决定联合街道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联合谈话,并建议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该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近日,派驻街道检察室干警和街道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对王怀国进行谈话,指出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其进行警告、训诫。经过谈话,该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遵守要求,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接受监管,绝不再违反规定。同日,经开区司法局亦对该名被矫正人员作出了书面警告决定。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