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检察院民行科依法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014年11月底,官渡区检察院民行科在与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联系中得知执行局将在近期开展强制执行活动,经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派员对此次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甲与被执行人董乙系姐妹关系,双方由于订立、履行附有赡养义务内容的分家析产协议,以及出资情况认定不一致,因而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大树营社区后营村的一栋六层半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而引起诉讼。本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董乙拒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甲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10月张贴了有关执行公告,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官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公开强制执行。
11月27日9时许,官渡区检察院民行科三名检察人员与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一起来到执行现场。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纠集数名亲友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挠,且情绪十分激动。执行法官一面对被执行人一方耐心解释相关法律,一面对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进行规劝和隔离,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现场情况终于得到控制,被执行人一方的情绪渐渐平息,个别阻挠执行的人员被法警控制,执行活动得以顺利地进行。
在此次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本案生效判决内容进行执行,整个执行过程中保持了冷静和克制,文明执法,在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官渡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此次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
民事执行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是事关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相关职能,对各类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持续地加以关注,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行为的满意度,切实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对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工作给予支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