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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对首例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执行收监
发布时间:2015-01-19 15:25:39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区对首例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

服刑人员执行收监

 

官渡区司法局六甲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犯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开始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到,但在2014年11月17日,曹犯未按管理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后经多方查找得知曹犯于2014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棕树营派出所抓获,送云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官渡区司法局为全面地掌握曹犯的情况,及时到棕树营派出所调阅其相关资料,并将曹犯的情况上报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于2014年12月9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曹犯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报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和官渡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曹犯作出撤销原判缓刑二年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裁定。

经法院、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司法局和司法所多方合作协助,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对曹犯进行收监执行。此次工作在六甲派出所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领导及相关人员到云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曹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收监前的管控。后将曹犯押送到医院进行入所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收监条件后,顺利将曹犯移送官渡区看守所执行收监。

此次,官渡区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执行收监,不仅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的威慑力,也为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作用。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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