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检察院牵线搭桥助推《委托协议》签署
保障暂予监外执行新规顺利执行
2014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正式生效实施,为规范和严格执行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
与此前执行此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该《规定》中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而云南省官渡监狱医院短期内从硬件设施到人员配备上都无法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此项工作须委托指定的社会医院进行。鉴于该《规定》并没有阐明监狱委托指定医院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此前工作中也没有类似先例,官渡监狱在实际委托当中感觉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官渡区检察院派驻官渡监狱检察室在了解到监狱方面的委托意向和工作困难后,迅速与我区卫生计生委及区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取得联系,将该《规定》第九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官渡监狱的委托要求与区卫计委和区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并陪同监狱和医院双方互相到对方工作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和了解。
通过官渡区检察院的积极牵线搭桥,监狱方与区卫计委及区医院经过多次接触协商和沟通交流,最终云南省官渡监狱与官渡区人民医院于近期签署了就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内容、委托医院方对罪犯进行疾病检查和诊疗的《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的签署,及时保障了云南省官渡监狱贯彻执行新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不间断顺利进行,同时也是监狱和检察机关为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作出的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