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纪委负责人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
分管领导干扰执法办案可越级上报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真正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乱“张口”、不乱“伸手”;干扰执法办案人员涉及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可越级上报;对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4月1日,公安部纪委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近日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评价,并介绍了公安机关贯彻执行规定将采取的具体举措。
可以理直气壮说“不”了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规定出台的意义,对防止司法活动外部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权作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它要求裁判者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行使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与良知,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种裁判必须是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把司法机关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发号施令,对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和关系违法向司法机关打招呼、批条子、下指示、转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司法个案,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极易诱发和滋生司法腐败,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
规定的出台,为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设置了“禁区”,违反规定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贯彻中央的要求,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意义非常重大。
同时,政法机关特别是执法人员,面对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干预司法活动,有了制度保障,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了,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记录了。
5个方面贯彻执行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公安机关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怎么让公安民警敢于全面、如实记录?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公安机关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司法权,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要求,确保公安工作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结合公安执法特点,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从以下5个方面,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