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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人民法院反映多名在押、服刑人员 参加民事诉讼存在四方面难点并提出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13 10:03:11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区人民法院反映多名在押、服刑人员

参加民事诉讼存在四方面难点并提出意见建议

 

近年来,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民事案件中,出现多名被告均为服刑人员且被关押于不同地点的情形,比如(2014)官民一初字第467、468号民事案件中,三名被告分别被关押在昆明监狱、官渡监狱以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由于被告特殊身份及监狱管理制度,将多名被告提押至同一地点开庭存在诸多困难,经分析调研,在审理多名在押、服刑人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庭地点难选择。多名在押、服刑人员作为民事案件被告且分别被关押于不同地点,地理位置上的分隔给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障碍,首先开庭审理地点较难选择:一般说来一种是选择以其中一名在押人员所在监所作为开庭审理地点;一种是选择将全部被告提押至法院开庭;一种是选择所有被告所在监所之外的其他地点开庭。 

二、监所内开庭监管主体难以确定。如果选择以其中一名在押人员所在监所作为开庭审理地点,则存在以下问题:受很多监所管理制度、审批手续的限制,无法临时接纳本监所以外的在押人员进入本监所,即便有些监所可以接纳本监所以外的在押人员进入本监所开庭,则该在押人员自进入该监所起至离开该监所期间,看管责任的承担主体未予明确,是由该被告所在监所狱警,还是开庭地点的监所狱警,亦或是民事案件受理法院的法警。

三、监所外开庭安全难以保障。如果选择所有被告所在监所之外的其他地点作为开庭审理地点,则首先该地点选择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无法确定,是应该由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指定,还是由法院与全部被告所在监所共同协商确定;其次从多个不同监所把犯人押至开庭地点手续繁琐,路途及开庭期间均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脱逃或伤害事件,狱警、法警,法官如何界定和承担责任。

四、监所信息化建设滞后。当前,很多监所信息化建设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监所缺乏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不能实现在押人员不离开其所在监所即参加远程视频庭审。 

针对上述难题,官渡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援助方式介入。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在法律援助中心与在押人员之间架起桥梁,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获得在押人员的特别授权后,作为在押人员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前文提到的467、468号民事案件就是以此种方式顺利审结,获得了当事双方的一致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针对在押人员参加民事诉讼的管理制度。对民事案件开庭地点的选择、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在押人员自提离监所至返回监所期间安保职责的履行方式及责任主体。

三、大力推进法院与监所信息化建设。在法院与监所安装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实现庭审的同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从而无需将在押人员提离关押场所即实现远程视频庭审,降低在押人员脱逃风险,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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