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伤人 车主当责
2015年5月5日,朱某到金马正昌水果市场向普某购买西瓜,在商谈西瓜价格时,被普某车上的西瓜掉落砸伤, 在朱某要求普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朱某报警。凉亭派出所接警后,经初步了解整个事发经过后,将此事移交该所调解室作调解处理,调解室接到此案后,于5月10日通知双方到凉亭派出所联调室进行调解,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次调解只针对经济赔偿部分,并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及要求,朱某认为砸伤自己的西瓜是从普某的车上掉落下来的,普某作为车主理应承担责任;而普某认为发生此事不是自己故意所为,朱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调解员听后认真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指出朱某头部受伤是因普某所驾车辆的货物掉落所致,普某对所装载货物负有看管之责,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此事中的责任与义务,劝说双方处理好此事有利双方在以后日常生活中和睦相处。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普某一次性赔偿朱某此次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元。一起由于货物堆放不妥、掉落伤人的纠纷,在调解员的调处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