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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反映民事诉讼中原告无法提供 自然人被告身份信息现象应引重视
发布时间:2015-08-28 14:28:53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法院反映民事诉讼中原告无法提供

自然人被告身份信息现象应引重视 

 

    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诉讼中有为数不少的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自然人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包括不能提供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号、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有些甚至连被告的准确姓名都无法提供,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障碍: 

首先,法庭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不能确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法庭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法完成送达程序从而影响诉讼顺利进行; 

再者在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的情况下,法庭甚至连公告送达的方式都因不具备条件而不能采用,此为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最大困难,后续程序皆会因送达尚未完成而无法进行,从而严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官渡区人民法院分析认为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 

一是原告在与被告进行诸如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活动时,法律意识淡薄,未向被告索取其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未保存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是原告凭立案时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到公安机关调取被告身份证明材料遭拒; 

三是当法院告知原告应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时,原告认为“法院多事”,自己既然已经缴纳了诉讼费用,则剩余的事情理应由法院办理,不愿配合法庭工作,拒不提供被告身份信息。 

针对上述难题,官渡法院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从而使原告在与被告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主动审查被告身份,保留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以备日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有助查明被告自然情况,但同时原告应尽到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也应当提高自身保密意识,在向原告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在材料上进行相应注写,使原告不能将该材料用作他用; 

其次,通过法制宣传,让群众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使群众逐步摒弃“只要立了案,事情都由法院办”的思想,真正树立民事诉讼主体意识,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第三,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现行自然人身份信息查询制度,如可以建立民事诉讼自然人身份查询绿色通道,与法院之间建立起自然人身份查询联系机制,在原告确因案件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以调取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核实相关案件信息并提供查询便利;在原告的申请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以必要的安全措施向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既满足原告的正当查询需要,又防止被告身份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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