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司法局与多单位协同
对违反监管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执行
为突显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官渡区司法局对关上司法所所管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张某向有关部门提请了收监执行建议。2016年1月14日盘龙区法院对张某依法作出了收监执行的决定。
此次执行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抢劫罪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收监,原判法院改判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5月30日依法在关上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恶劣。由于张某吸毒多年且患严重传染病,危险性极高,为保证此次收监顺利进行,官渡区司法局协调了盘龙区法院、官渡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关上派出所等多家单位,严格依法遵规共同执行收监。执行收监前,所有执行收监人员及派出所干警根据当天实际情况,对执行场地、内外部环境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了详细的研究和部署,同时,还准备了执法记录仪、防割手套、防暴头盔、防暴叉等处突装备,为此次收监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夯实了基础。
经过前期充分准备,1月27日,官渡区司法局、关上司法所、关上派出所、盘龙区法院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罪犯张某执行收监。执行过程中,张某情绪非常激动,咆哮现场的执法人员,扬言自己也活不了几天了,要打击报复。考虑到如果收不进监狱法院变更刑罚执行,张某依然在关上司法所管理,有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和隐患,同时结合张某当天情绪暴躁及身体情况特殊,此次收监如若强行进行,有可能会发生意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官渡区司法局安排关上司法所工作人员争取其家属的配合,让家属安抚其情绪及陪同张某到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指定的体检医院(新华医院)进行入狱前的身体检查。体检结果显示,张某患有严重传染病,血管瘤,体内脊椎体右缘见细条状高密度金属异物存留。体检结束后,执法人员将张某押解至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和云南省第二监狱。监管机构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收监条件,但因其体内有异物,要待异物取出后方能收监。鉴于张某的特殊情况,收监执行暂停。参与收监的各执法部门现场对张某情况进行会商,决定社区矫正机关暂停对张某的收监执行,等待盘龙区法院研究后做出下一步决定,再进行后续工作。同时,告知张某及其家属,在法院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离开居住地辖区,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现张某已由其家属带回家中。
在此次多单位联动的收监执法活动中,虽然困难重重,但从中也收获了不少宝贵的实际经验,同时也充分的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今后我局将会一如既往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管理宽严相济,应收必收绝不姑息,使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再创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