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识法滋味 为小利做梁上君
刘某,男,贵州人士,未成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刘某伙同杨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医疗器械公司门前,见四下无人起了盗窃念头,将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自行车抬至附近一绿化带藏匿,后因无法破坏车体防盗设备,二人又于当日下午携带一铁椎返回,将车体U型挂锁破坏,欲推车离开时被巡逻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两千余元。
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犯罪的原因,是由多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除了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某年纪尚轻,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之其所处社会生活环境也较差,法律知识欠缺,使其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这一步。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1.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公正、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刘某,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成长轨迹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针对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希望刘某在今后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的法律教育功能,给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