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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员中立调解机制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6-08-30 10:42:42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区人民法院

设立公证员中立调解机制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的困难,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区法院在继续强化人民调解、保险纠纷诉调、商会调解的基础上尝试推动建立了公证员中立性调处机制,该机制自2015年12月7日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接受委托调解件187件,调解成功156件,调解率达83.4%。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106件,占总调解率67.9%;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共787件,实际送达458件,成效显著。

官渡法院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合作探索公证员中立性调处机制之初,将该项工作重点放在了区法院民二庭、官渡法庭、金马法庭开展。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与明信公正处调解人员形成了“案对案”的调解模式。调解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分案到人。案件立案后由庭室分案至审判人员名下,调解室再将案件分至调解员名下。审判员与调解员均对具体案件负责,由案件建立联系,保证分案平衡,办案公平;二、案件送达。此过程是建立该项制度以来附随开展的另一项工作,同时也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调解员对一批案件进行集中送达,没有调解意愿的以便及发放传票副本通知开庭时间,此送达时段通常为十天,十天内无法送达的,便及时移送承办人由书记员负责进一步送达工作;三、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通知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由调解员主持,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方面予以把关,调解员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由承办人负责审核;四、审理中促成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承办人可将案件移送回调解员处,调解员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由承办人审核;四、案件的分类分流处理。为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科学分配调解任务,提供案件调解效率,由审判员依照办案经验对各自的案件进行归类总结,对于存在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可将案件汇总由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而对金融借款纠纷等难以送达的案件,则应及时移送承办人,由书记员进入下一步送达程序,不应过多浪费调解员时间。从公证员中立性调处机制开展工作至今,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之间的配合更加默契,工作方式也在探索中逐步实现多样化、规律化、高效化,该项机制已取得明显实效,它为法院工作“减压增效”提供了更加长效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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