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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三点因素并提出改进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30 10:46:47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法院分析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

建设的三点因素并提出改进思考

一、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三点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在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工作。

一是观念上认识不足。干警在司法理念上对公信力建设的意识还不充分,对公信力建设与个人办案的关系上没有理清关系,对公信力的建设来源于每一个个案的积累认识不清晰,而轻视了自己对个案中公信力因素权重的考虑,导致重实体轻程序、案结事不了等现象的出现。

二是存在重案轻人的思想。即在司法实践中只看到案件没有看到案件中的人,主要是在大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是不争的实事,但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部分干警只看到了案件必须在审限内结案,对案件中的人没给予更多的关注,比如在庭前了解案情,庭审过程和庭后疏导释法上缺乏时间和精力来关注这些细节,导致只看到案件、案件法律关系而缺乏人的关怀,影响了群众对法院、法官、裁判方面情感判断,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无形中受损。

三是法官与当事人就案件办理方面认识和要求存在差距。从法官方面来讲。目前司法审判工作已经从过去提供基本的有效的司法服务,转变为需要法院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很多当事人对法院公正高效判决和快速执行到位的期待很高,但由于“案多人少”、法官办案局限、办案程序要求及被执行人对抗等因素影响,司法服务很难“高效”起来,这方面与群众的期待有差距隔阂。从当事人方面讲。有的当事人不了解办案程序的严肃性,在提供材料、保留证据、举证等信息方面知识存在空白,导致诉讼准备不充分、不完善。有的不了解诉讼权利具有“过时不候”的特性,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过了举证期限才来提交证据,过了答辩期限才提管辖异议,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自然产生各种臆断。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存在托熟人、找关系、规避和违反法律的想法以达到胜诉目的。以上的关于双方的期待和具体实践上存在的差距、隔阂,造成群众对法院办案不理解,对司法审判工作存在疑问。

二、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进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一项需要不懈努力,没有终点的工作,需要从制度、法律、法院、法官、社会等多方位、多因素来共同保障和培养,并形成良好的司法实践和群众舆论、认识生态固定下来,针对以上问题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

一、树立从我做起的观念。全面加强司法公信力有关的司法伦理和价值观建设,加大法官职业伦理素养培训,让全体干警思想意识上树立每一个案件都是司法公信力标杆的思想,明白司法公信力来源于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每一次的案结事了,摒弃机械办案、为办案而办案的做法,思想上始终绷紧司法公信无小事的弦。

二、带着感情和温度来看待当事人。无论工作多么繁忙,案多人少多么严重,法官都要对案中的人和事给予一定关注,法律上处理好事,感情上关照好人,因为法律的温度来自于法官的关怀温度,群众对裁判的认可度有一部分自于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在制度机制上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中心和立案大厅的职能和细节,让群众少跑腿、少走冤枉路,有条件的提供好一站式服务。在工作接待上,让干警养成接待当事人就是做群众工作的思想,要做到一杯茶,一个微笑,一个问候。在审判上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事例来讲解法律关系和进行案后释法。在工作中多走出法院到街道社区中了解社情民意,民俗风土,借助职业优势为群众做法律讲座和开展普法活动,建立与群众现实上的亲密联系。通过多方位、多环节、多空间、多角度与群众接触和关怀,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解除群众对法院的陌生感、畏惧感,让法院、法官都有了感情,司法公信力才能在群众中间生根发芽。

三、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主动缩小差距。一是加大优质司法资源供给。人民群众对优质司法服务需求与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大,对此法院要在干警人力资源培训和机制变革、信息化质量提升等方面来不断加大资源供给,尤其是提供好优质高效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缩小与群众需求差距,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二是强化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互动。针对部分群众对法院办案程序、过程方面的偏差,通过个案的细致交流沟通和大量普法,改变群众以判决结果为导向,忽视程序过程重要性的倾向,在立案、举证、提供材料、诉讼时效等方面形成互相理解和有效衔接局面。三是加强律师队伍职业规范。律师在履职过程中既可以成为法院、当事人之间有效衔接、优化联系的助手,也可能成为当事人与法院“对立”的推手,例如有些律师夸大当事人胜诉和追求较大诉求结果的可能性,导致公正判决后与当事人心理预期差距较大,造成当事人不理解法院裁决,不尊重裁决,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对此要加大执业律师的监督惩戒和职业规范,强化律师自律,确保法院、律师、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效、正向的联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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