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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探索推广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和电子送达制度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30 10:47:24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官渡法院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探索推广送达地址

确认制度和电子送达制度建议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送达难”成为了制约司法效率的沉疴痼疾。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爆发,此类案件的 “送达难”更是成为了送达环节首当其冲的问题。官渡法院民二庭近年来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的送达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被告逃避诉讼、躲避债务情况严重,直接送达困难;二、被告地址不确定,邮寄送达成效率低;三、被告恶意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四、公告送达周期长、成本高、实效差。

2016年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探索和推广电子送达,切实提高送达质效。对此,官渡法院民二庭针对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以及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和推广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

一、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相关附件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可视为是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与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同等效力,法院可根据该地址进行送达;

二、人民法院按当事人约定的地址送达,无人签收或者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可视为送达之日;

三、此类案件原告相对固定,均为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于原告可探索实行电子送达;

四、由中级法院对辖区内此类案件的送达进行统一规范。

目前,官渡法院民二庭已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初步进行了电子送达工作的探索,由官渡法院民二庭与银行分别注册一个固定的电子邮箱作为送达传票与副本的载体,法院在送达成功被告后,便可将开庭传票电子版通过本部门邮箱传送至银行邮箱中,传票到达对方系统之时即视为送达。这一举措能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优化送达手段,提高送达效率。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