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隐私起争议 联合调解促和谐
2016年9月27日,王某某与妻子入住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附近的某酒店。次日9时许,王某某一早起来发现入住房门半掩着,王某某立即检查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确认并无遗失。王某某遂要求酒店方提供监控视频,给个说法。酒店方起初愿意配合,但后来总是以各种理由回避此事。王某某认为,酒店方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将案件移交给官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世纪城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案情:酒店方与王某某各执一词。王某某主张要求酒店方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5000元。酒店方承认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顾客投诉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愿意向王某某道歉,但是不愿意承担王某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有效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中公民的隐私权益及《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原则规定、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出发,向王某某阐明:目前并未充分的证据证明酒店有对王某某及其妻子个人隐私进行非法侵扰。我国对于侵犯隐私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因此,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所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提供符合消费者合理要求的经营义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就酒店未合法合理地履行自身经营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建议其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把经营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在接受调解员及民警的耐心的调解之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酒店向王某某赔礼道歉以及酒店方承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以期使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调解协议。最终双方握手言欢,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