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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官渡区人民法院今年首例涉恶势力案件今天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24 15:40:43作者:官渡区政法委来源:官渡长安网

【扫黑除恶】官渡区人民法院今年首例涉恶势力案件今天宣判!

2018年12月14日上午,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某、文某某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官渡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0月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在昆明火车站附近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宋某某现金80元。2017年10月23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昆明市火车站前的北京路上,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叶某某现金100元和一部价值2680元的苹果6S手机。2017年10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昆明市火车站南二环桥下,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展某某一部价值1050元的VIVO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走展某某手机里的5700元。2017年12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在春城路上海沙龙附近,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严某500元。2017年12月21日11时3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一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永平路如家酒店附近,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阿布某某现金200元。2017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南站广场与二环路交接处,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李某甲现金430元和一部价值1370元的OPPO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走李某甲手机里的1070元。2018年1月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在昆明火车站旁下穿隧道处,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李某一部价值1650元的VIVO手机。2018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新南站引摊入市场内,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欧某某一部价值1820元的OPPO手机。

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实施七次抢劫,被告人文某某实施四次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提出其未实施指控部分抢劫事实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某具有前科罪行,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同李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昆明火车站附近区域,在故意伙同他人发生肢体碰撞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多次实施抢劫罪,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三、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均表示不上诉。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官渡区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二名被告人依法受到应有惩处,彰显了官渡区人民法院勇于当担、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今后,区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恶犯罪分子,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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